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3.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 第十一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十一节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第四十三条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第四十四条 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