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