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文件。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收购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行政划转(变更、合并)的决定、法院裁决的有关判决或裁决书、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等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做出其他安排的书面文件,如质押、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其他安排等。
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协议,包括借贷协议、资产置换及其他协议。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如有)。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九条要求提供的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财务顾问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