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十二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十二节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第四十六条 收购人应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备置地点。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