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关于本次收购的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