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业部组建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对农药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评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以农药风险评估为基础,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再评价处相关人… 第六条 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等六个专业评审组和综合政策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 委员会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到会人数达到通知参会人数2/3的,会议有效。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以及随机抽取的相关委员,综合政策评审组委员参加,参会委员数不超过45人。委员会议原则…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议由1名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参加,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相关委员参加,参会委员数不超过25人。执行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

第三章 委员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主任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委员。

第四章 农药登记评审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受理农药登记的申请先后次序组织开展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评审结果汇总报签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的农药产品种类和数量,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员参加会议。委员会议分别从各专业评审组抽取2-5位委员,执行委员会议根据评审需要从有关专业评审组抽取1-3…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在委员会议召开前10天将拟评审的农药登记产品相关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交参会委员。在召开执行委员会议5天前将技术审查意见交参会委员。 第十九条 新农药登记可由各评审组对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登记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执行委员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评审农药产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进行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人数3/4的,评审通过;但涉及农药安全风险或产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投票情况、不同意见及理由记入会议纪要,并完整保存资料,作为农药登记评审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执行委员会议可以对紧急用药等特殊情况研究提出评审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议的工作经费列入农业部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委员会议的工作经费列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召开会议、资料印刷、专家咨询等。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由农业部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