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由农业部聘任。

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