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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委员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由农业部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主任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委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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