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严谨,廉洁自律;

熟悉农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农药管理及产业发展状况;

在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身体健康,热心农药管理工作,年龄在55岁以下,职务出任或行业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未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或持有原始股份或管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