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执行会议决定,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认真负责、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商业机密,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的,会前不得对外公开本人参会身份,不得外传会议资料和会议讨论情况;
遵循回避制度,与评审的农药产品或登记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到科学、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况时,应在评审中主动回避;
不得接受农药登记申请人及其相关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利益关系方”)的馈赠或宴请,不得私下与利益关系方进行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接触,并有义务向农业部汇报有关情况;
应邀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但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不得以委员的身份参加与委员会无关的活动;
在评审农药登记过程中,不得私自与登记申请人联系,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透露评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