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予以解聘:

违反评审有关制度的;

应邀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的;

因工作变动、退休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利用委员身份为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登记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鉴定、评价以及其他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