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新农药登记可由各评审组对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登记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执行委员会议评审,参加会议的评审组长可事先征求有关委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