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评审农药产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进行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人数3/4的,评审通过;但涉及农药安全风险或产业政策,有评审组不同意的,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