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四章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农药登记评审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受理农药登记的申请先后次序组织开展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评审结果汇总报签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的农药产品种类和数量,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员参加会议。委员会议分别从各专业评审组抽取2-5位委员,执行委员会议根据评审需要从有关专业评审组抽取1-3…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在委员会议召开前10天将拟评审的农药登记产品相关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交参会委员。在召开执行委员会议5天前将技术审查意见交参会委员。 第十九条 新农药登记可由各评审组对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登记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执行委员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评审农药产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进行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人数3/4的,评审通过;但涉及农药安全风险或产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投票情况、不同意见及理由记入会议纪要,并完整保存资料,作为农药登记评审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执行委员会议可以对紧急用药等特殊情况研究提出评审建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