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等六个专业评审组和综合政策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申请产品的相应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生产流通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生产工艺、包装、标签等资料,综合政策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环保、安全等方面。
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申请产品的相应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生产流通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生产工艺、包装、标签等资料,综合政策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环保、安全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