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委员会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到会人数达到通知参会人数2/3的,会议有效。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