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信息是指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信息,至少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司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介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介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网…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在豁免披露事项通过公司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名称为“公开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网站建设,维护公司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下列保险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7号)、20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