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

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

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