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信息是指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信息,至少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