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情况;
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独立董事的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情况;
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独立董事的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