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信息的;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信息的;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