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应当按照事项发生的顺序进行编号并且标注披露时间,报告应当包含事项发生的时间、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