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司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介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介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网…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