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等信息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免于重复披露。

对于上述免于重复披露的内容,上市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披露链接网址及其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