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下列保险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再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相互保险组织;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