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审核流程;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公司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应当在修订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审核流程;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公司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应当在修订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