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在豁免披露事项通过公司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原因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此前豁免披露的原因和公司审核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