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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在豁免披露事项通过公司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名称为“公开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网站建设,维护公司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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