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名称为“公开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该专栏下分类设置子栏目列示,一级子栏目名称分别为“基本信息”、“年度信息”、“重大事项”和“专项信息”等。其中,“专项信息”栏目下设“关联交易”、“股东股权”、“偿付能力”、“互联网保险”、“资金运用”、“新型产品”、“交强险”等二级子栏目。

上市保险公司可以在“投资者关系”栏目下披露本办法要求披露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