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以下简称国抽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 第四条 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第五条 国抽后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国抽后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 第七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2),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改正。 第八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 第九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向后处理部门申请延期复查,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正常生产该类产品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企业在整改复… 第十一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情形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公告后,后处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需要委托下级…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第十六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处理工作由两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完成,由企业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实际经营地… 第十八条 承担国抽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后处理部门开展国抽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国抽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约谈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国抽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后处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组织相关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质量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拒检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后处理部门应建立国抽后处理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企业拒检认定表、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报告和复查申…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质检总局负责对国抽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后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地开展国抽后处理工作。不得以国抽后处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乱收费。 第二十五条 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后处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后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 3.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4.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