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开展的国抽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工作情况。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