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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后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 3.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 4.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处理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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