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情形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整改期满后,未按时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或者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