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整改复查包括复查检验和现场检查。

后处理部门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和复查检验。原监督抽查产品已停产的,可抽取同类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企业对复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相关规定处理。后处理部门应在接到检验机构的复查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生产企业发出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对产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对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现场检查通过且复查检验合格的,方可视为企业整改复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