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公告后,后处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