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处理工作由两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完成,由企业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实际经营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交相关材料,实际经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现场检查、产品质量复查等工作,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后处理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