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