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对国抽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约谈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企业应通报存在的质量问题,告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