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国抽后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附件1)进行转办。

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国抽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