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一、 总体要求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 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包括长江航务… (二) 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对其管理的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行… (三) 全面落实航运枢纽大坝安全责任制。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和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航运枢纽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

三、 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

(四) 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运行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运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安全运行风险辨识、评估,科学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和分级管控… (五) 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运行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整改,如实记录隐患整改情况,形成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台账;建…

四、 强化重点环节和领域的安全管理

(六) 加强船舶过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过闸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运行单位要建立健全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度和调度规程,针对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制定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 (七) 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单位要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加强对水工建筑物、闸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金属结构、通信系统等设备设施的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国家有… (八) 严格落实大坝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督促运行单位按照水利、能源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航运枢纽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调度运… (九) 认真做好防汛防台和枯水期保通工作。在汛期、台风季节,运行单位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做好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调度,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地质灾害信息,… (十) 做好反恐怖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运行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反恐怖防范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

五、 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一) 提升安全监测能力。运行单位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的变形、渗流等情况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安全监测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条件、验收要求相衔接,加强… (十二)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运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重点针对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闸室起火、船舶堵航、航运枢纽大坝出现险情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风险,研究应急处置措施… (十三) 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运行单位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技术支撑作用,开展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

六、 开展安全管理专项行动

(十四) 全面摸底排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于2020年3月底前逐座明确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的运行单位、运行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及具体责… (十五) 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行动。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在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并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鉴定为三… (十六) 建立危险货物船舶过闸监管平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于2021年6月底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做好与运行单位…

七、 保障措施

(十七) 加强组织领导。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 (十八) 加强监督检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名单、约谈、挂牌督办等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部… (十九) 加强资金和人才保障。运行单位要保证安全管理资金投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研院所、… 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