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六、 开展安全管理专项行动 (十四)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十四) 六、 开展安全管理专项行动 (十四) 全面摸底排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于2020年3月底前逐座明确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的运行单位、运行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全面摸清通航建筑物和本部门所管辖的航运枢纽大坝的数量、规模、分布、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情况等监管底数。各省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于2020年6月底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六、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