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十五)

(十五) 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行动。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在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并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运行单位要及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使用或报废重建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要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航运枢纽大坝要根据安全鉴定情况,于2020年7月前组织运行单位制定除险加固计划和工程技术方案,力争年底前完成,积极争取有关人民政府的资金支持,并力争于2021年起组织实施;对隶属关系已脱离本部门但安全监管职责尚未移交的航运枢纽大坝,要督促运行单位及时开展除险加固工作。各省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计划报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