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十六)

(十六) 建立危险货物船舶过闸监管平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于2021年6月底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做好与运行单位船舶调度信息化平台的衔接,并与运行单位、海事管理机构等实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