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八)

(八) 严格落实大坝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督促运行单位按照水利、能源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航运枢纽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调度运用、维修养护、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确保大坝安全运行;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安全管理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省级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及时汇总所辖航道上航运枢纽大坝注册登记信息和安全鉴定结果,建立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