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一)

(一) 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等)要依法履行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水库(航运枢纽)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并履行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对隶属关系已脱离本部门的航运枢纽大坝,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移交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监管职责除外),在未移交之前要继续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