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二)

(二) 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对其管理的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行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内部教育培训、安全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涉及多个管理主体的,相关运行单位之间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