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二、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删去第六条。
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务职能”。
五、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
六、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简易程序:
七、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八、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方式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经当事人提出的,可…
九、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十、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监察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监察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
十一、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十二、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
十三、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同意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的…
十四、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十五、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民航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十六、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
十七、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一般行政处罚,由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民航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
十九、
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其法制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一式两份,一…
二十、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监察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滥施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中‘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二、
删去第五十八条、附件。相关条款的文字作相应调整。
二十三、
将第三条中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将条文中所有“民航总局”统一修改为“民航局”;所有“民航规章”、“民用航空规章”统一修改为“涉及民航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