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十四、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听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删去第二款。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告知听证的日期、地点,同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