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五、

十五、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民航行政机关终止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