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