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